季運達表示,如果商家存在以“租車”名義,承諾可以隨時退租,但實際與消費者簽署的是融資租賃協議,可能涉及如下違法情況:
首先,可能涉及民法上欺詐、顯失公平及格式條款無效問題。如果商家在宣傳時聲稱可隨時退租,但對退租違約金刻意隱瞞,違反了合理告知的附隨義務,使消費者產生可以無代價退租的錯誤認識,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欺詐。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和汽車銷售公司在合同中加入過于嚴苛的條款(如限制過戶,否則將沒收定金或需承擔高額違約金等),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可能涉及顯失公平問題。這類條款往往是汽車金融公司單方制定,消費者在簽署時無權修改或提出異議,可能構成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或豁免公司方主要義務的格式條款,面臨無效的法律后果。
其次,可能涉及虛假宣傳。一些商家在宣傳時,瞄準了想從事網約車、貨運行業的人群,打出了“既能賺錢又能得車”的噱頭,虛構跑車流水,引誘消費者購買車輛,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