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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普法小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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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 “業主私挖300平地下室32戶開裂” 話題沖上熱搜第一 引發廣泛關注↓
有業主10月13日稱,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縣某小區一業主私挖約300平方米地下室,導致整棟樓32戶房屋開裂。涉事樓棟業主出示的鑒定報告顯示,樓棟安全性等級綜合評定為Cu級。
業主包女士稱,8月份發現該業主私挖地下室,至今未得到妥善解決。“他們工地是用圍擋遮住的,白天挖,下半夜偷偷把土往外運。我家在頂樓9樓,家里沒有一面墻是完整的,出現了橫向、縱向、八字形的裂縫,有的已經滲水。” 小區物業法人代表秦先生回應稱,物業沒有執法權無法制止,相關部門已在開展后續工作。
霍山縣聯合調查組10月14日通報稱,該違法開挖業主已被逮捕,受損房屋已進行基礎加固。
那么 私挖地下室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受損業主能否要求物業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廷彥律師指出,該業主私挖地下室,破壞其所住樓棟房屋結構的整體性,導致他人房屋開裂,對房屋安全造成影響,危及整棟樓甚至整個小區及周邊區域的安全,損害了其他業主、周邊群眾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造成損害的,權利受損害人可以請求賠償。 因此,該業主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包括對32戶開裂房屋的維修費用、因房屋開裂導致的貶值損失、臨時安置費用等進行賠償。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該業主私挖地下室,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如同時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可能構成危險作業罪。 該業主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私挖地下室,如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如有鑒定意見顯示其行為已經給周邊公共安全帶來了危險,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不需要造成損害后果,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前案例
2024年底,上海一名業主就因私挖地下室受到刑事處罰。據悉,業主季某在上海多倫路擁有一套281平方米的住宅,2023年6月開始裝修。然而,鄰居家陸續出現裂縫,執法人員上門調查發現季某私自挖了64平方米地下室,深度2.8米。而季某找的電焊工姜某某沒有資質,圖紙均為手畫。經檢測,房屋承重結構被嚴重破壞,10人被緊急轉移。
據悉,季某并非初犯,2020年,他因在多倫路另一處門面房內私自開挖地下室被行政罰款2萬元。經審理,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對季某、姜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轉移群眾、檢測修復、墻體重建等100萬元費用,由季某承擔。
物業公司以“無執法權”為由 未有效制止該行為 是否可認定為未履行法定監管義務? 受損業主能否要求物業公司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公司雖無執法權,但物業公司應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小區內業主的裝修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對裝修方案審核、施工過程巡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相關部門等。若物業公司未履行這些基本義務,導致業主私挖地下室行為持續,進而造成樓棟墻體開裂等嚴重后果,可認定其未盡監督管理責任及履行服務合同義務,因此導致相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或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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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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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淺☆笑╮楠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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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到整個樓變成危樓,是不是可以免費換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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