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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11-04
, 來自:江蘇省0==
近期,電影《震耳欲聾》熱映
影片以真實案例為原型
講述了手語律師李淇意外卷入一場
針對聽障群體的“定制房產騙局”
最終幫助聾人群體成功維權的故事
影片揭開了
弱勢群體維權的真實困境
今天,我們一起結合劇情
解鎖背后隱藏的法律“硬知識”
“啟航金融”的金總將自己打造成慈善企業家的形象,實際上專盯聾啞等殘障人士的房產,先打“同情牌”,再以高額的回報率為誘餌,誘導他們抵押房子來購買其所謂的“理財產品”。
影片中,金總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金總虛構了所謂的“理財產品”,利用聽障人士信息不對稱的弱點,通過花言巧語或借助所謂的“熟人”進行欺騙,使他們誤以為這是高回報、零風險的投資。這是一種典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同時,他向不特定的眾多聾啞人吸收資金,屬于面向公眾的集資行為。這種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構成該罪的關鍵所在。影片中,金總根本沒有打算也沒有能力兌現所謂的“理財收益”,他的根本目的就是騙取聾啞人的房產抵押款,并將其非法據為己有。受害者抵押房子后血本無歸,直接證明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此外,金總的行為還可能同時觸犯合同詐騙罪(在簽訂、履行抵押貸款合同過程中進行詐騙),與集資詐騙罪構成競合關系,通常會擇一重罪(即集資詐騙罪)論處。
聽障人士張氏兄妹陷入投資騙局,抵押房產購買了“啟航金融”理財產品,最終房財兩空,哥哥張小晨情急之下傷人被訴,法院聯系李淇作為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是的。聽障人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沒有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的情況下,會自動獲得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這是一項受國家法律強制保障的法定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電影中,法院主動聯系李淇律師為張小晨辯護,正是履行法定義務的體現。為了保障張小晨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各項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且有效的行使,避免因其生理缺陷而在法律面前處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李淇發現案件背后藏有詐騙線索,為幫助更多人拿回房子,其力爭要讓所有受害者團結起來,并將民事糾紛轉為刑事立案。
李淇律師將案件從民事糾紛(比如起訴個人違約或侵權)推動轉為刑事立案,是維權的關鍵轉折點。因為一旦刑事立案,就意味著國家公權力將介入偵查,其強制力和調查范圍遠非個人民事訴訟可比。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核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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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事實存在: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條件。李淇需要向公安機關提供充分的線索和證據,證明金總的行為不僅僅是普通的民事違約或債務糾紛,而是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如集資詐騙罪)。證據可以包括:受害者的聯合證言、虛假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資金流向的異常、金總無法聯系或逃匿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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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金總的詐騙行為達到了“數額較大”或其他情節嚴重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應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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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管轄范圍:案件需要屬于該地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
所以,將民事轉為刑事,核心就是用扎實的證據向公安機關證明,這不是欠錢不還,而是涉嫌犯罪。
本期觀影普法就先聊到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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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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