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錢某無償搭載趙某,且其行為不屬于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可以減輕錢某的賠償責任,判決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說法】根據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那么,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是否意味著駕駛人構成重大過失?實踐中,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全責、主責、次責等的認定,通常是結合事故各方的過錯比較作出。在“好意搭載”情形下,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能否減輕責任,仍需綜合評判。
本案中,錢某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相應駕駛資格,亦不存在酒后駕駛等法律禁止駕駛的行為。事故發生在凌晨,當時公路上有障礙物,燈光對于駕駛員判斷路面障礙物并及時避讓有一定影響。趙某在車輛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帶,對損失的擴大也有過錯。錢某無償搭載趙某屬于利他性的行為,對其過失行為不應過分苛責,錢某行為不屬于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可以減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