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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11-13
, 來自:江蘇省0==
發生交通事故逃離后
又返回現場匿名報警
算不算肇事逃逸?
前不久,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
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21日晚,鐘某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與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重傷,經醫治無效于2024年7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鐘某短暫停車數秒,未下車查看,而是將肇事車輛開到前方約60米路邊的非機動車道藏匿,隨后步行回到事故現場,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并滯留事故現場。
民警到達現場后,有目擊者向民警指認鐘某可能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經民警現場多次詢問,鐘某否認自己是駕駛員,并拒絕告知肇事車輛。之后,在民警詢問相關人員并查看現場監控鎖定鐘某后,鐘某才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民警將鐘某帶至醫院抽取靜脈血樣送檢,經鑒定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53.4毫克/100毫升。經公安機關認定,鐘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逃逸系客觀上發生交通事故,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實際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對于事故發生后逃離又立即返回現場是否構成逃逸,應當從逃離的原因、行為人主觀目的以及返回現場的后續行為進行審查。若行為人不存在逃避責任的故意,有合理的離開原因和事由,且及時返回事故現場履行積極救治傷者、保護現場等法律義務,不構成肇事逃逸。
本案中,鐘某短暫逃離現場是為了避免被執法部門發現其是酒后駕車肇事,不具有正當的離開現場原因。雖然返回現場后及時報警、救助傷者,但在民警詢問時否認自己是肇事者,其主觀目的仍系逃避法律追究,依法應認定為肇事逃逸。對于其報警、救助行為,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量。綜合被告人如實供述、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鐘某的行為構成肇事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鐘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案件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款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必須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傷員、及時報案。
本案行為人返回現場后雖及時報警救治,但未履行迅速報告、聽候處理、配合調查的法定義務,其逃離行為不具有正當原因和事由,主觀目的仍系逃避法律責任,依法應認定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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