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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休假被公司以各種理由“壓縮”當法定的婚假、育兒假被“偷換”成了年休假……你是否會察覺假期正以一種隱蔽的方式“被蒸發”?請注意!帶薪年休假從來不是誰的 “恩賜”而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與育兒假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劉先生向公司申請休4天育兒假,并提交了子女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公司卻不同意其休育兒假,將其休假均按照年休假處理,并扣除了對應天數的年休假補貼。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符合休育兒假標準,公司做法損害了其合理權益,判決公司支付劉先生對應天數的年休假工資,有力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育兒假能否被年休假隨意替代?答案是否定的。育兒假是獨立于年休假、產假、婚假等之外的法定假期,目前我國大多數省市均已出臺關于育兒假的相關規定,子女在三周歲以內的夫妻,每年雙方均可享受5天至20天不等的育兒假。公司單方面將育兒假按年休假處理并扣除年休假補貼的行為,實質上是混淆了不同假期的法律性質,侵犯了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獨立休假權益。這一案例不僅明確了休假這一勞動福利的制度剛性,更折射出在休假權益領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然存在認知差異與執行偏差。其中,帶薪年休假正是爭議的高發區,它既是員工安心休憩的保障,同時也成了一些用人單位試圖壓縮成本的“模糊地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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