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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購物中
越來越多商品銷售頁面出現
“大字宣傳、小字提醒”的宣傳模式
這些“小字”往往內容復雜、表述晦澀
消費者稍不留意就會漏看重要內容
由此引發的消費爭議也時有發生
李某在某公司經營的店鋪支付4434元購買某品牌音響。商品名稱、宣傳圖片多處主推“360智能穹頂功能”,但收到貨后發現,音響的控制程序中“360智能穹頂功能”的選項是灰色的,無法選擇開關。經再次查閱商品頁面信息及詢問客服,李某才知曉需要搭配兩個后環繞音箱才能實現“360智能穹頂功能”。李某認為,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遂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給付三倍賠償。
被告某公司辯稱,其在宣傳圖、詳情介紹中已經注明“360智能穹頂功能”需要搭配可選購的后環繞音箱,且介紹了搭配不同音箱可實現的不同功能。除此之外,在購買選項中還提供了多個可選擇的套裝,不存在足以讓消費者認為不同套裝功能完全一致的誘導性介紹。原告自行選擇購買不包含配件音箱的“經典款”,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自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涉案商品,雙方之間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經查看交易快照發現,被告雖然在多處提示“360智能穹頂功能”需搭配可選購的后環繞音箱,但上述內容或是在頁面中用星號及小字顯示,或是用“可選購的無線后環繞音箱”等隱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稱、主頁圖等明顯位置僅顯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頂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因此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對出售物品的數量、質量、規格、價款、地點、期限、履行方式等進行約定,相關商品描述應當全面、具體、準確。
被告作為銷售者,其采用上述宣傳方式展示商品信息,并未盡到全面、真實、準確地向消費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義務,最終導致原告基于“360智能穹頂功能”購買商品的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但鑒于被告確在商品銷售頁面多處進行了提示,也設置了多個可供消費者選購的選項,依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存在欺詐的故意,對于原告主張的三倍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退貨退款,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近年來,越來越多銷售者在發布商品信息時,以醒目大字著重宣傳優惠活動、產品功效等吸引眼球的內容,卻將 “優惠限制”“使用條件”“注意事項” 等關鍵信息以極小字體呈現。消費者往往被大字宣傳誤導,容易忽略這些隱性條件,下單后因實際情況與預期不符產生各類消費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時負有全面、真實的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商品信息需與客觀事實一致,完整反映商品或服務的實際情況,不得刻意隱瞞關鍵內容,以此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若銷售者通過“小字隱藏”的方式規避商品核心信息、逃避自身核心義務,導致消費者基于大字宣傳形成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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