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于各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承擔,法院在綜合審查證據的基礎上,采納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責任主次的劃分結論。
重點針對文某的責任認定,法院認為,文某在明確禁止停車的路段實施違法停車行為,其行為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關于“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以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明顯的違法性。
關鍵證據清晰顯示,文某的違停車輛位置顯著阻礙了自行車駕駛人劉某與行人陳某之間的相互觀察視線,縮短了雙方發現彼此并采取避讓措施所需的反應時間。該違停行為所制造的視線盲區,是導致此次碰撞事故發生的關鍵因素之一,其違法停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文某依法應當為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鑒于文某的車輛已依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陳某的損失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文某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二十余萬元。
該案一審原被告雙方均已服判息訴,保險公司上訴后已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