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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飼養的是明令禁止的烈性犬
一旦致人損害,法律責任該如何認定?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禁養的烈性犬傷人引發的糾紛案件,明確認定飼養人對被侵權人支出的合理費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晚,10歲的天天隨父母步行,途經路旁一賣花攤位時,攤主老李飼養并拴在電動三輪車上的斗牛犬突然竄出,咬傷了天天的左手手指。天天隨后前往醫院就診,先后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5針狂犬疫苗,產生醫療費用共計2360元。
天天父母要求老李承擔醫療費,老李稱自己已將狗拴繩,已經盡了管理責任,并對免疫球蛋白的必要性提出異議,表示只愿意承擔疫苗費用,拒絕支付免疫球蛋白部分。雙方多次協商無果,2025年2月,天天將老李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課費等共計426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動物飼養人在享受飼養樂趣的同時,應依法承擔管理責任、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最大限度防范所養動物損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根據《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中相關要求,被告老李飼養的斗牛犬屬于市內明確禁止個人飼養的烈性犬種。根據《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飼養人或管理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老李違規飼養烈性犬致原告手指被咬傷,即使其已采取拴繩措施,亦不能減輕責任。
其次,天天所接種的狂犬疫苗與免疫球蛋白均為醫院根據傷情采取的必要醫療措施:狂犬病疫苗是主動免疫制劑,產生抗體需一定時間;而免疫球蛋白屬于被動免疫制劑,可以快速中和暴露部位的病毒,有效阻斷病毒向神經系統傳遞。原告受傷部位神經分布密集,使用免疫球蛋白具有醫學必要性,故相關醫療費用2360元屬于合理必要支出,被告老李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原告未對其主張的營養費提供相關證據,且誤課費無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老李賠償原告天天醫療費236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損害與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損害在適用法律、舉證責任分配上有所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類情形適用“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不以動物飼養人(管理人)主觀過錯為前提,僅需存在飼養或管理行為即可追責,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飼養人(管理人)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
此外,針對本案中免疫球蛋白必要性的爭議,法院結合醫學原理與治療記錄,認定其具有關鍵防護作用,支持原告該項醫療支出,體現司法裁判對科學事實的尊重,合理避免“過度賠償”與“賠償不足”的風險。
法官提醒:不同地區對于禁養犬種類和標準的相關規定可能存在差異,飼養人需要提前了解當地的具體政策,選擇合法犬種、遵守養犬規范、加強日常管理,增強“文明養犬”意識,避免造成公共安全隱患,共同營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來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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