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千燈鎮農民集體、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西橫村九組農民集體)、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馬巷村八組農民集體)、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馬巷村二十一組農民集體)、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馬巷村三十組農民集體)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擬征收千燈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3006公頃(4.5090畝)。其中,農用地0.3005公頃(4.5075畝),含耕地0.1572公頃(2.3580畝);建設用地0.0001公頃(0.0015畝)。
擬征收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西橫村九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0.5002公頃(7.5030畝)。其中,農用地0.5002公頃(7.5030畝),含耕地0.4995公頃(7.4925畝)。
擬征收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馬巷村八組)所有土地2.0071公頃(30.1065畝)。其中,農用地2.0071公頃(30.1065畝),含耕地2.0071公頃(30.1065畝)。
擬征收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馬巷村二十一組)所有土地0.8325公頃(12.4875畝)。其中,農用地0.0961公頃(1.4415畝),含耕地0.0881公頃(1.3215畝);建設用地0.7364公頃(11.0460畝)。
擬征收千燈鎮年沙社區農民集體(原馬巷村三十組)所有土地0.6942公頃(10.4130畝)。其中,農用地0.1090公頃(1.6350畝),含耕地0.0109公頃(0.1635畝);建設用地0.5852公頃(8.7780畝)。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項目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昆山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昆政規〔2024〕1號)和《昆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昆政辦抄〔2024〕2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青苗補償標準
按《昆山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昆辦發〔2014〕93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昆山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昆辦發〔2014〕93號)以及本市其他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