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苗全軍律師表示,電梯是承載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安全的公共設施,鋼繩更是其核心安全部件,行為人的切割行為直接導致電梯存在墜落或急停的致命風險,使得任何乘坐或可能乘坐該電梯的業主、訪客均處于危險之中,其行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特征。
河南通參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鵬舉律師認為,行為人同樣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從財物屬性來講,電梯及其鋼絲繩屬于小區的公共財物,惡意切割導致23部電梯損壞,必然產生高額的維修、更換費用。如果經過價格鑒定,造成的財物損失達到“數額較大”(通常為5000元以上)或“數額巨大”的標準,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如破壞手段惡劣、涉及公共安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則同時構成此罪。
在現實中,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主要被評價為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故意毀壞財物”將作為其犯罪手段或結果,被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吸收或從一重罪處罰。